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
一、合同价款调整
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生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物价变化、工程索赔等事项,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价款调整,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如在工程结算期间发生合同价款调整,应在竣工结算款中支付。
(一)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4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法律法规变化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上述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调减的予以调整。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施工要求相符合。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
4.工程量清单缺项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有关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也应计算调整措施费用。
5.工程量偏差
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现工程量偏差,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具体调整原则同工程变更。
(二)因物价变化调整合同价款的方法
(三)索赔分类及索赔费用的计算
1.索赔的分类
2.索赔费用的计算
知识点二、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主要包括期中结算和竣工结算。
(一)合同价款的期中结算
(二)竣工结算与支付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应由总承包人对竣工结算的编制负总责。
1.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和要求
(1)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办理:7项
(2)办理竣工结算因遵循以下原则
1)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清单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清单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以双方确认调整金额计;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规定计算。
3)其他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7条(2012-71)
①计日工应按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单价计算。
②暂估价中的材料中标价调整综合单价或按双方最终确认单价调整综合单价。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按中标价计算或按双方与分包人最终确认的金额计算。
③总包服务费应依据清单金额计算;调整的应按调整计
④索赔事件产生的费用应在其他项目中反映。应依据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
⑤现场签证费用在其他项目中反映。应依据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⑥暂列金额应减去合同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若有余额,则余额归发包人;若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的工程合同价款中。
⑦规费和税金应按照规定标准计取。工程排污费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
此外,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2.竣工结算与支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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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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